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荷傳銘
複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程奕銘
       黎寶玲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
││週年利率│起訖時間│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
│7,487元│1.62%│自105年7月1日起│x│x│
│││至105年7月5日止│││
││││││
│├────┼────────┼────────┼───────┤
││1.55%│自105年7月6日起│x│x│
│││至105年7月31日止│││
│├────┼────────┼────────┼───────┤
││1.15%│自105年8月1日起│自105年8月2日│按前開利率10%│
│││至106年1月10日止│起至106年1月10││
││││日止││
│├────┼────────┼────────┼───────┤
││2.15%│自106年1月11日起│自106年1月11日│按前開利率10%│
│││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2月1││
││││日止││
│││├────────┼───────┤
││││自106年2月2日│按前開利率20%│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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