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17,53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3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