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債權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債權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淑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該請求金額新臺幣24,000,000元內已包含利息新臺幣3,285,000元,故請具狀釋明請求利息滾入本金重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淑華(住彰化縣○○市○○○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