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羅佳苓 被告寶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被告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武錦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2,21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