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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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八年度重國再字第一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吳健安 律師(事務所設:台灣省台南縣永康市○○○街○○○巷○○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有該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號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對於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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