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817號聲請人 詹偲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敏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提出各張本票之拒絕證書。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