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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