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20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提出有關證據)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20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提出有關證據)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