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原告 吳佳珍

被告 范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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