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調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調字第153號

聲請人 盧宣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文凱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二、聲請人請求交通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0元部分,原告應陳報此部分金額計算依據,並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醫療費用單據暨其他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補正狀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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