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69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宏諭

被告 郭承諺郭叁宜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潮補字第9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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