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630號
原 告 群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信
訴訟代理人 廖健宇
陳信全
被 告 李國輝 即 李信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設立信美服裝行
,並於101年11月起至104年11月間,陸續委託原告訂購大
陸及香港之服飾貨品,然原告依約交付貨品後,被告僅給付
部分貨款,其於部分卻藉詞推諉給付,經原告多次催討,被
告均不予理會,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380,825元未為給
付,為維護權益,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業登記資料、
銷貨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雙方的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19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