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王渝生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張乃千 局長訴訟代理人 鍾翠芬
陳晨昕 徐新隆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130579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