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劉子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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