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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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凱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凱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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