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國民身分證.被告乙○○
暨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犯竊佔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佔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5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茲因聲請人通知被告乙○○於98年10月22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8年10月8日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並通知具保人甲○○於98年10月12日通知或帶同被告乙○○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8年10月12日寄存於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因被告乙○○均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 哲執 戊98執字第2514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8年12月16、17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2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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