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