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違禁物不問數於犯人與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及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9月16日以98年度偵字第427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有98年度偵字第427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惟扣案之土造長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參98年度偵字第4276號卷第46頁)。又扣案之土造長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驗結果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80109100號槍彈鑑定書1份(參同上卷第37頁)在卷可佐。準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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