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張江碧 連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 張正宗 上列被告張正宗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