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5號原告 柯悅卿 被告 宗禹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則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既係設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之設址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