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盛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盛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
鄭錦堂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勝勇
張進煌 鄭素如 張信裕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