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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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陳美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小發 │新莊區農會│107年4月10日│50,000元│C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