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2號上訴人 林靖宏 (原名: 林賢興 )被上訴人 李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