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9號債權人 孟母 的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麗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秀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張麗梅現為孟母的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債務人吳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