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7號債權人 孟母 的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麗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春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孟母的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釋明(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㈢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