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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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86號聲請人 洪藝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周連招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有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而聲請人自承於106年1月12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有卷附陳報狀可稽),則聲請人卻遲至106年4月28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