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債權人亞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
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