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149號債權人大漢愛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
2、請述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包含債務人每月應繳多少管理費?從何時開始積欠?請求至何時之管理費?)。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