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66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劉宣伶 〈原名:劉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甲0000000於民國92年4月18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45萬元,並於民國92年5月8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分別按年息2.125%及3.9%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5月8日止,共尚積欠本金2,065,599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66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125%│││171615│ 劉淑惠 │月8日起│││││0元│││││├──┼───┼─────┼──────┼──────┼───────┤│2│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9%│││349449│劉淑惠│月8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1615│劉淑惠│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9449│劉淑惠│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