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興立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興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興立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