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37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告 譚家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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