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371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告 譚家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