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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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欽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欽造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欽造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3日│106年4月中旬至106年5月││││13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610號│10338、10339、1174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63號│107年度易字第44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6日│107年8月2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判決│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397號│53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