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5號聲請人 謝性雄 相對人 謝錫經 關係人 謝錫仁
謝茱羚 謝苗慧 謝秀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謝錫仁(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謝性雄(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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