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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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61號上訴人林○○被上訴人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19日裁定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於106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楊珮珊法官陳美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