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魏竹健 被告 吳弘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第309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13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