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47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王 昱翔 上列聲請人與盟馴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盟馴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7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39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對相對人盟馴企業有限公司及 陳威豪 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惟相對人 任愛娟 於民國106年4月16日死亡,未獲准返還擔保物,經鈞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04號行使權利事件通知其行使權利在案,爰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民事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52號假扣押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99號清償借款事件所主張之債權,其原因事實及金額均相同,核屬同一債權,且上開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聲請人對相對人盟馴企業有限公司及陳威豪全部勝訴確定,有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以,上開清償借款事件既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就相對人盟馴企業有限公司及陳威豪部分,其本案訴訟即屬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相對人任愛娟部分,業於106年4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