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與債權讓與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時係未成年人,該簽約行為需得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惟上開服務契約僅有相對人之父親簽名,並無其母親之簽名或蓋章。另相對人簽訂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遠傳電信門號續約同意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等文件,僅有相對人之母親簽名,並無其父親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簽訂上開文件經相對人全體法定代理人承認或同意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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