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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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淑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毛筆貳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月4日下午
2時46分許,在宜蘭縣○○鎮○○路○○○○號一筆畫廊內,利用店員不注意之際,以徒手之方式竊取店內之毛筆2支(總價值新臺幣《下同》1,10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丙○○清點數量並調閱監視器察看後發現遭竊。
二、案經丙○○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被告乙○○於109年1月6日警詢中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項不正方法訊問禁止規範目的,係在保障供述者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之自由,被告雖陷於刑事訴追之窘境中,仍為刑事訴訟之主體,自應給予決定是否陳述及如何陳述之充分自由,故如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者,即不具任意性時,固應排除其證據能力,惟如非出於不正方法所取得之自白,當得採為犯罪之證據。
⒉被告於109年1月6日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
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時,對上揭竊盜之事實供承不諱,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在公正派出所的時候,警察問很久,有強迫伊認罪,警察一直說那麼久了,別人都問完可以回去了,有一直叫伊簽名,那天是丙○○直接報警,伊百口莫辯,明明監視器都沒有看到伊偷東西,警察就一直問伊有沒有偷,伊百口莫辯,因為丙○○報警了,警察一直聽丙○○講的話,伊心裡想如果伊沒有簽名的話警察不會放伊走云云。惟經本院勘驗被告於109年1月6日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由警員甲○○製作筆錄之警詢光碟,109年1月6日被告警詢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影光碟內容相符,過程均為一問一答,警員語氣平和、懇切,未有威脅利誘之言語,警員未叫被告如何講,也未要被告承認,製作筆錄過程僅有21分29秒等情,有附件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依前開勘驗筆錄可知,警員詢問被告竊取毛筆的過程,被告從未表示未竊取毛筆,對於案發情節保持沉默時,警員又再三跟被告重複詢問之問題,以確認被告是否明瞭,足見被告前開警詢筆錄製作過程中,並未遭到警員施以強暴、脅迫或疲勞訊問等不正取供之情形,亦無被告所指警員逼迫認罪之情,是被告以上開情詞爭執警詢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云云,顯失之無據而不足採。
⒊綜上可知,被告製作警詢筆錄時,係本於其自由意志而為
陳述,並無遭外力干擾影響其陳述,其警詢陳述既具任意性,本院復查無警方有何違反告知義務或其他依法不得詢問等情形,且有其他事證足以佐證其自白確屬真實可信(詳後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及被告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09年1月4日下午2時46分許,有至宜蘭縣○○鎮○○路○○○○號一筆畫廊內,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如果伊有偷竊,應該是要當場抓住伊,不用等到這麼多天後伊再去那邊才說伊竊盜,也可以到伊家來搜,於109年1月4日伊有去一筆畫廊看毛筆,伊沒有說要買或是不買,當天丙○○的弟弟也有在現場云云。經查:
㈠於109年1月4日下午2時46分許,被告有至宜蘭縣○○鎮
○○路○○○○號一筆畫廊內,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於109年1月6日警詢時坦承有上開犯行,核與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勘驗監視器畫面裡面的女店員是伊,畫面中一開始搬毛筆架的人是伊,因為毛筆架當時放在比較高的地方,怕客人不好挑,被告之前就有來過1次,那次是買字帖,被告有付錢,買字帖是伊幫被告介紹的,這次被告來說要買毛筆,所以伊就把毛筆架從高的地方搬下來,在監視器錄影畫面裡面,被告站的位置正前方放的是畫筆,伊搬下來的才是毛筆,因為那天被告來看毛筆的時候,後來是另1個男店員幫被告的,有發現被告的神色怪異,就是看完毛筆以後就說太貴,然後表示要離開,被告離開前還在門外面緊張的往裡面看一下,男店員發現很奇怪,所以馬上調監視器畫面,就發現被告有拿毛筆,後來隔兩天後被告又來店裡,被告也一樣說要看筆,當時裡面比較忙,被告還跟伊說裡面在忙叫伊先進去,她自己在這邊看就好,伊就跟被告說不用,然後就問被告說上次在店裡拿的毛筆要不要還給伊,伊都有用監視器錄到,被告不承認,所以伊就報警,因為不確定被告是否會再來第3次等語相符,並據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為「勘驗內容:檔案內容為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視角為一筆畫廊店內情形。⒈影片開始時,畫面顯示時間為0000-00-0000:46:01pm。1名戴帽紫衣女子(即被告)於店內中央靠近桌子處,並有攜帶1個紙袋置於身體前方桌子上,旁邊有1名女店員。畫面顯示時間02:46:01至02:46:19時,女店員至畫面上方處,拿取一落店內商品放在被告站立處前方的桌子上,並有介紹商品動作。⒉畫面顯示時間02:46:19至02:46:22時,1名男店員上前接替女店員向被告介紹商品,女店員則往畫面上方移動。⒊畫面顯示時間02:46:22至02:46:27時,男店員有從該落商品拿取1長條狀商品交給被告查看。⒋畫面顯示時間02:46:27至02:46:33時,男店員往畫面上方移動,被告繼續查看該長條狀商品。
⒌畫面顯示時間02:46:33時,被告有抬頭查看周遭環境動作,此時男女店員均背對被告。⒍畫面顯示時間02:46:33至02:46:38時,被告繼續查看手上長條狀商品後,似以左手將該長條狀商品放在前方桌上。⒎畫面顯示時間02:46:38至02:4
6:50時,被告查看桌上該落商品,右手似有從該落商品取物動作,之後右手置於視線遮蔽處,被告似有調整紙袋動作。
之後復有第2次右手似有從該落商品取物動作。⒏畫面顯示時間02:46:50至02:47:11時,男店員回到被告旁邊,與被告短暫交談後,被告用左手在前方桌子上拿取長條狀商品交給男店員,兩人再短暫交談後,被告轉身離開店內」等情,此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觀諸證人丙○○與被告並不相識,與被告間並無怨隙糾紛,自無虛偽陳述以誣陷被告之必要,而證人丙○○證述一筆畫廊內遭竊之經過亦與上開監視器畫面中被告有2次從一落毛筆架上取物之動作相符,足以認定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應具有可信度,被告應有在一筆畫廊內竊取毛筆2支。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而為竊盜行為,造成他人財物受損,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素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智識程度(自陳高工畢業)、生活狀況(自陳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所竊得之毛筆2支(總價值1,1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附件檔案名稱:犯嫌乙○○警詢筆錄.wmv檔案時間:共21分29秒勘驗內容:
檔案內容為被告警詢筆錄錄影畫面。
警員:好來,沒有,你不用靠那麼近,這樣正常這樣,正常這樣就好,好這樣就好,調查筆錄第一次,時間108年1月6號17時49分,地點是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案由是竊盜案嫌疑人。姓名?被告:乙○○。
警員:有沒有綽號?被告:沒有。
警員:沒有。性別女。出生年月日?被告:51年2月23日。
警員:出生地?宜蘭縣還是哪裡?哪個縣市?被告:宜蘭縣羅東鎮。
警員:好沒關係,宜蘭縣就對了。然後職業?目前從事什麼行業?工?商?被告:沒有。
警員:無?被告:嗯。
警員:好,身份證再唸1次。
被告:Z000000000。
警員:好。那戶籍地再麻煩唸1次。
被告○○○鎮○○路○段…。
警員:你不是說,你現在是說維揚路還是中山路?你戶籍地喔?被告:中山路4段123巷36號。
警員:你剛剛,所以你確定是中山路,不是維揚路?被告:那裡屬於中山路4段。
警員:確定?你清楚你自己的嗎?被告:嘿。
警員:那現住地?被告:也是一樣。
警員:宜蘭縣○○鎮○○路○段○○○巷○○號?被告:對。
警員:教育程度?高中、高職、大學畢業?還是?被告:高工。
警員:高工。畢業還肄業?被告:畢業。
警員:手機電話有嗎?被告:0000000000。
警員:再跟你複頌一次,0000000000?被告:0000000000。
警員:對啊,沒錯啊。
被告:對。
警員:家庭經濟狀況是貧寒、勉持、小康、中產、富裕?經濟狀況?勉持、貧寒、小康、中產、富裕?小康就是一般的意思啦。那你是哪一種?被告:應該選貧民吧,反正我現在…。
警員:沒有,你說你是貧寒,那你要那個證明知道嗎?你要有那個低收入戶證明,你懂嗎?被告:嗯。
警員:勉持還是小康?因為貧寒的話你要有那個證明,懂嗎?所以到底是哪一個?貧寒、勉持、小康?還是?小康就是一般的意思啦。那勉持是稍微,稍微差一點,那你是哪一個?被告:你說第一個是?警員:貧寒,還是勉持,還是小康,中產,富裕?被告:貧寒吧應該。
警員:貧寒的話,那你有那個證明嗎?被告:沒有,都沒有。
警員:那沒有你…。
被告:那怎麼辦?警員:你是有沒有曾經有申請過,還是怎麼樣?沒有的話那應該是勉持吧。
被告:好好。
警員:勉持吧?被告:對對對。
警員:我跟你講,你如果說貧寒的話,你要有那個證明,你懂嗎?被告:嗯。
警員:你涉嫌竊盜案,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得保持 沈默 ,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之身份,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剛剛跟你所說的三項權利是否清楚?被告:嗯。
警員:清楚喔。剛剛你上述所說的這些年籍資料,是否為你本人?被告:本人。
警員:本人嘛。
被告:嗯。
警員:你有沒有什麼前科素行?被告:沒有。
警員:沒有嘛。再問喔。你是否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之身份?被告:沒有。
警員:就是你有沒有證明?被告:沒有。
警員:沒有嘛。你涉嫌竊盜案,是否要委任律師到場?你有委任律師?被告:(搖頭)警員:不用喔。
警員:被害人於109年1月6日至本所報案,表示說他於同月,就一樣是1月,4號你在該店家裡有竊取毛筆,是否屬實?這件事情,你自己想清楚,屬實嗎?被告:(沈默)警員:因為剛剛都給你看了啦。
被告:嗯(點頭)。
警員:屬實嘛。是你所拿取嘛。我再問喔,你當日,就那天啦,4號那天,你是何時何地?你是何時進入該店家?就是竊取這個店家之毛筆的,你跟我說一下當時情況。
被告:(沈默)警員:你直接講就好了啊。
被告:(沈默)警員:你是要不要回答?被告:(沈默)警員:哎,小姐,小姐你不要睡著啊,我們現在是在問筆錄啊。就是說你是在1月4號嘛對不對?被告:嗯,對。
警員:你大概記得是什麼時間?下午大概幾點的時候進去的?你記得嗎?是不是大概是下午2點多的時候?被告:嗯。
警員:是嗎?被告:嗯(點頭)。
警員:你是進入那個一筆畫廊你知道嗎?被告:嗯,知道。
警員:知道嘛。那一筆畫廊地址是宜蘭縣○○鎮○○路○○號。
被告:嗯。
警員:那你那時候,你那時候是要怎麼樣?你要做什麼事情?被告:(沈默)警員:你大概是說我於10…1月啦,1月4日14時許進入一筆畫廊,對不對?被告:嗯嗯,對。
警員:那再來,被害人,就是那個丙○○,被害人是丙○○,他在本所所製作之筆錄中,稱說108年1月4日14時46分許,店家所放置之店裡的毛筆,也就是在那個,地點是在宜蘭縣○○鎮○○路○○號遭竊,你為何要竊取店家之毛筆?就是原因啦?小姐?我剛剛問的問題你都有沒有在聽?被告:有。
警員:對啊,我現在是問你說,他在筆錄中供稱這個時間,剛剛跟你說的這個時間,店裡毛筆遭竊,你為何要竊取?為何要拿店家的毛筆?你就直接跟我回答,你為何要拿取店家毛筆,好不好?直接講就好了。
被告:(點頭)警員:講啊,直接跟我講。你當時怎麼樣?被告:(沈默)警員:你現在…你聽得懂我說的嗎?被告:(點頭)警員:你就…你直接跟我說你為什麼那時候要拿他們的毛筆,店裡的毛筆?你直接跟我講原因。你可不可以講,因為我這樣,我一定要打,打東西。
被告:(點頭)警員:你可不可以跟我講一下,你不要都不講話。
被告:因為那時候我是想看 小楷 的毛筆。
警員:然後呢?被告:就這樣而已啊。
警員:不是啊,你為什麼,你為什麼看了之後,為何要拿?你起初是說你想看小楷的毛筆,那你之後為什麼要拿的動作?為什麼要拿?拿走人家的毛筆?你是覺得說怎麼樣?你是覺得說,你是因為說店家沒在看,還是說怎麼樣,什麼原因?被告:(沈默)警員:我今天不能只給你打這樣子,你這樣子…。
被告:嗯。
警員:對,然後呢?你就直接講好不好,當時你是覺得說為什麼要拿走?被告:(沈默)警員:你要不要再講原因啊,你現在瞭不瞭解我所問的?被告:(點頭)警員:你可不可以再跟我講,你那個時候只有說你想看他毛筆,你為什麼你要,我現在問你說為什麼要拿走人家的毛筆?你直接跟我講原因好不好?直接跟我講就好了。
被告:(沈默)警員:可以講嗎。
被告:(沈默)警員:你要因為怎麼樣?被告:就想寫嘛,對不對?警員:想寫,然後呢?想寫,那為什麼要,你是覺得說很好用還是怎麼樣?還是說什麼原因?被告:(沈默)警員:說這樣呢,你是覺得說,你是因為想要用嗎?家裡要用嗎?還是自己要用?被告:自己,自己。
警員:自己要用?被告:嘿嘿。就對啊。嘿啊。
警員:然後寫一寫你是覺得說順手,還是怎麼樣?寫了很順手,還是說覺得說還不錯看。
被告:沒有,我總之寫得,我寫得不好。每次都一樣。
警員:我現在是問你說,你是覺得說怎麼樣你才會拿走他的筆?你是覺得說他這個店家的毛筆很好寫,還是說不錯看,還是什麼原因你要拿走它?為什麼?被告:毛筆的話的確是很好,他…警員:你是覺得說店家的毛筆很好?被告:嘿。
警員:很好寫嗎?被告:很好。
警員:品質很好?被告:嗯。
警員:然後呢?被告:就這樣子。
警員:你是只有這個原因嗎?被告:對。
警員:你覺得說,當時,當時我是想看,想看小楷毛筆,當下看了覺得說店家的毛筆品質很好,是嗎?是不是?被告:就品質很好啊。
警員:對啊,你是因為這個原因,才拿走的嗎?還是你有什麼其他原因?被告:(搖頭)警員:沒錢,還是怎麼樣,還是說順手就拿走了。你就可不可以給我個答案?就是,不要這樣都不講,因為這樣都不講我也沒辦法打。你是不是因為品質很好,他們的毛筆品質很好,所以你才動念,想要把人家的毛筆拿走?是不是這樣子?被告:不是。
警員:那是怎麼樣?被告:就是想寫好啦,就是,因為這個喔,因為我們中國字很多,象形文字啊等等啊。
警員:所以你是想要?被告:我想要學一種楷書就可以了,或是,楷書正楷,嘿。
警員: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因為覺得店家毛筆品質好,又因為說我想學習楷書,是這樣嗎?被告:對。
警員:然後才拿走的嗎?被告:(沈默)警員:是不是?你就,你有沒有什麼,你要直接跟我講,你沒有直接跟我講原因啊,是不是因為你剛剛講的這兩個?被告:嗯。
警員:你才拿走的?你就直接說是或不是,還是說你有什麼要補充的?好不好?被告:啊,再補充一個隸書好了。
警員:好啦。
被告:呵呵。
警員:沒關係。沒關係就照你…。
被告:就這樣啦。
警員:等一下…。
被告:現在已經6點多了,我都…。
警員:你就配合我們,我們就趕快做完。
被告:對對對對呴來。
警員:我再跟你,你說,因為我想學習楷書隸書,書法嘛對不對。
被告:嗯。
警員:所以我才拿走店家毛筆,是這樣嗎?你不是說要補充?被告:嗯。
警員:我現在就問你原因嘛,是不是因為你剛剛講的這樣子?你就說是或不是。
被告:嗯嗯。
警員:你現在是意思是「是」?被告:嗯(點頭)。
警員:是嘛。
被告:嗯(點頭)。
警員:那你當,你那時候,你到一筆畫廊,那你那時候有沒有騎乘交通工具?走路?還是說騎機車?被告:腳踏車吧。
警員:那有沒有什麼,有沒有共犯?被告:沒有。
警員:自己一個人嘛對不對。有沒有使用什麼工具?你那天是徒手嘛對不對?你是徒手拿走嘛,監視器,對不對?你應該不可能有什麼其他,你應該就是手拿走嘛,對不對?是不是?就是你是用手拿走人家的毛筆,是不是這樣子?手嘛,對不對?還是說你有使用什麼工具嗎?被告:沒有。
警員:對,沒有嘛。
被告:嘿,沒有沒有,對對。
警員:那就是徒手啦,對不對?被告:對對。
警員:經警方提供店家所提供之監視器畫面,監視器時間是14時46分許,監視器時間是沒有誤差,嫌疑人,畫面中嫌疑人在店家裡竊取毛筆,是否為你本人?就剛剛給你看那些畫面,你剛剛給你看監視器畫面,是你本人?被告:嗯(點頭)。
警員:是喔。再來警方提供你指認監視器的相片黏貼表中,附件編號,相片黏貼編號6跟8,竊取兩支毛筆的人,是否為你本人?就剛剛有給你看嘛?被告:嗯。
警員:是嘛對不對?被告:嗯,對。
警員:是啦。再問你,你於109年1月4日進入店家所竊取的兩支毛筆,目前位於何處?沒關係你老實回答,你說,這個就,你就老實回答說,在家裡,不見了,還是不清楚?你應該自己最清楚吧?被告:嗯。
警員:沒關係你要,你要講說你還在…在哪裡?丟了?不見了?還是不清楚怎麼樣?你自己講。
被告:嗯。
警員:可以嗎?可不可以就你趕快問完,趕快問完好不好?被告:嗯。
警員:你現在是不是知道那兩支毛筆現在在哪裡?現在目前在哪裡?你直接跟我說現在在哪裡好不好。就是對,不用想那麼多。
對不對,你這樣不講,我會沒辦法打啊,對不對。
被告:嗯。
警員:你就直接講啊,就像你剛剛上面跟我講的。
被告:嗯。
警員:對,目前在哪裡?你要說,不清楚,不知道,還是說在哪裡?在某個地方怎麼樣?你要不要,就直接跟我講好不好?被告:直接跟你講。
警員:對,因為我現在筆錄要打。
被告:(沈默)警員:你就直接問完,就OK了,你就很簡單,你就好不好?你就講你,不用想,不用顧慮那麼多。
被告:嗯。
警員:不會講得你好不好。不用那邊盧啊。所以呢?被告:(搖頭)警員:不清楚?不知道?還是說放在哪裡?被告:不知道好了。
警員:不知道啦,所以你現在不知道在哪裡?被告:不知道,對。
警員:瞭解。你是否知道竊取他人財物是違法行為?竊取他人財物這是違法的?被告:嘿,對對。
警員:知道嘛。你與這個被害人,有沒有任何仇恨或糾紛?被告:沒有。
警員:沒有嘛。你對本案有沒有什麼補充意見?被告:沒有。
警員:就是剛剛問你,都沒有意見喔?被告:嗯。
警員:以上所說是否實在?被告:嗯?警員:以上所說的,剛剛問你的這些?被告:實在。
警員:實在喔。
被告:嘿。
警員:上開筆錄經受詢問人親閱無訛始簽名。受詢問人,你的名字?被告:乙○○。 曾國藩 的曾,淑女的淑,鳳凰的鳳。
警員:詢問人及記錄人警員甲○○,調查筆錄於108年1月6號,109年啦,109年1月6號,晚上18時11分結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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