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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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 黃千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5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1月18日屆滿(因102年11月17日適逢星期日,爰順延至102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黃千芝│中國信託商業銀│ 蘇紀滕 │102年4月30日│200,000元│0000000││││行東臺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