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葉玉妃華南銀行中正分行│98年6月5日│42,250元│0000000│││1│││││││├─┼─────────┼─────────┼───────────┼────────┼────────┼──┤│00│ 徐運貴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8年5月31日│38,600元│0000000│││2││屋分行│││││├─┼─────────┼─────────┼───────────┼────────┼────────┼──┤│00│ 江長博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8年10月23日│100,000元│0000000│││3│││││││├─┼─────────┼─────────┼───────────┼────────┼────────┼──┤│00│江長博│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8年7月7日│62,200元│0000000│││4│││││││├─┼─────────┼─────────┼───────────┼────────┼────────┼──┤│00│江長博│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8年6月7日│69,650元│0000000│││5│││││││├─┼─────────┼─────────┼───────────┼────────┼────────┼──┤│00│ 李玉惠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8年8月7日│87,500元│0000000│││6│││││││├─┼─────────┼─────────┼───────────┼────────┼────────┼──┤│00│ 陳婉莉兆豐銀行八德分行│98年5月20日│52,000元│0000000│││7│││││││├─┼─────────┼─────────┼───────────┼────────┼────────┼──┤│00│ 莊育男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8年7月10日│65,300元│0000000│││8││潭分行│││││├─┼─────────┼─────────┼───────────┼────────┼────────┼──┤│00│ 黃瑞州 │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98年6月5日│15,200元│0000000│││9││行│││││├─┼─────────┼─────────┼───────────┼────────┼────────┼──┤│01│ 湯孟涵華南銀行大溪分行│98年6月5日│19,200元│0000000│││0│││││││├─┼─────────┼─────────┼───────────┼────────┼────────┼──┤│01│ 江長宏 │渣打商銀三民分行│98年8月7日│7,100元│0000000│││1│││││││├─┼─────────┼─────────┼───────────┼────────┼────────┼──┤│01│ 林宜君 │元大銀行南崁分行│98年8月30日│99,600元│0000000│││2│││││││├─┼─────────┼─────────┼───────────┼────────┼────────┼──┤│01│ 李宋蘭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8年10月23日│100,000元│0000000│││3││梅分行│││││├─┼─────────┼─────────┼───────────┼────────┼────────┼──┤│01│李宋蘭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8年6月7日│154,300元│0000000│││4││梅分行│││││├─┼─────────┼─────────┼───────────┼────────┼────────┼──┤│01│李宋蘭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8年7月7日│7,600元│0000000│││5││梅分行│││││├─┼─────────┼─────────┼───────────┼────────┼────────┼──┤│01│ 呂蕭麗鳳 │渣打商銀桃園分行│98年6月30日│4,890元│0000000│││6│││││││├─┼─────────┼─────────┼───────────┼────────┼────────┼──┤│01│鑫連有限公司│第一銀行龍潭分行│98年5月31日│238,130元│0000000│││7│││││││├─┼─────────┼─────────┼───────────┼────────┼────────┼──┤│01│宏隆商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平鎮分行│98年7月10日│65,113元│0000000│││8│ 彭仰臺 ││││││├─┼─────────┼─────────┼───────────┼────────┼────────┼──┤│01│逢原汽車材料有限公│第一銀行平鎮分行│98年8月10日│101,951元│0000000│││9│ 司林錦助 ││││││├─┼─────────┼─────────┼───────────┼────────┼────────┼──┤│02│鉦裕汽車材料行田│八德市農會│98年8月10日│27,100元│0000000│││0│ 兆椿 ││││││├─┼─────────┼─────────┼───────────┼────────┼────────┼──┤│02│愛車達有限公司古│第一銀行龍潭分行│98年8月10日│100,000元│0000000│││1│盛城││││││├─┼─────────┼─────────┼───────────┼────────┼────────┼──┤│02│正益汽車材料行劉│大溪鎮農會│98年7月5日│31,500元│0000000│││2│承易││││││├─┼─────────┼─────────┼───────────┼────────┼────────┼──┤│02│正益汽車材料行劉│大溪鎮農會│98年6月5日│31,500元│0000000│││3│承易││││││├─┼─────────┼─────────┼───────────┼────────┼────────┼──┤│02│聯揚汽車材料行呂│渣打商銀桃園分行│98年8月10日│134,100元│0000000│││4│ 勝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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