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文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