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收受贓物罪,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12月31日犯共同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含1763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32、3502號;88年度偵字第1363、1814、3199號;追加起訴案號:92年度偵字第168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楊貴雄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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