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具名欄內關於「法官楊佳祥」,應更正為「法官張銘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具名欄內關於「法官楊佳祥」,應與判決原本不符,顯為誤繕,應更正為「法官張銘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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