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偉
傅格揚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張光富 告訴被告黃俊偉、傅格揚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張光富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17頁參見),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