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瀚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瀚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瀚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瀚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定應執行合併狀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6月2日、112年12月30日、112年11月26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1月17日、112年2月10日111年2月28日110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47等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06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982號113年度朴簡字第125號113年度簡字第1515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9日113年4月26日113年5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982號113年度朴簡字第125號113年度簡字第15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6月4日113年6月12日113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5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7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6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3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28日、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23日112年7月3日、112年7月22日、112年6月4日、112年7月6日、112年9月27日、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16日、112年10月29日、112年7月13日113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等號(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等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113年度中簡字第976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113年度中簡字第9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9日113年5月29日113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否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4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4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25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12月8日、112年11月28日、112年11月11日113年1月14日112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68等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68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815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17日113年6月17日113年7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815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4日113年7月16日113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1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8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42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年10月26日113年1月10日112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24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2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8日113年8月1日113年9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9日113年9月3日113年10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4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3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87號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411號判決日期113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4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