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31號聲請人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相對人 楊賴秀鑾 債務人 楊任 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楊任銜 前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7月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授信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任銜,全部。嗣債務人楊任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9,47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0年6月21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349,53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13年11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判決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楊賴秀鑾,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戶資料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烏日區光日段076987.75全部2臺中市烏日區光日段077236.38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9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0772地號住家用鐵筋磚造水泥頂002層1層:44.362層:57.1騎樓:12.74合計:114.2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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