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宏選任辯護人蔡皇其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宏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宏因涉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性,裁定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起羈押在案,嗣並延長羈押迄今。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犯行,業據其自承有持摺疊鋸朝告訴人揮砍等情不諱,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證據足佐,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以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涉犯本案重罪嫌疑之被告已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從而,本件得認被告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事由。經本院於107年12月6日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被告,顯難擔保後續之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7年12月18日起,延長被告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