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