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曜同
上列上訴即被告與原告 葉瓊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