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曜同

上列上訴即被告與原告 葉瓊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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