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蕭梅芳

相對人 謝彥杉謝豊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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